2007年4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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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兔”混进“金丝猴”身价翻一倍
工商提醒:警惕超市“鱼目混珠”
本报记者 姚力 通讯员 孙建新 杨慧斌

  “金丝猴”、“金玉兔”,原本是不同厂家生产的奶糖,仅从他们的外观上上看几乎无法让人区别——一样的包装、一样的颜色、几乎相同的名字,但两者的质量和价格却截然不同。有超市将这对 “表兄弟”掺杂在一起出售,4月16日,湖州织里的张先生就着实被忽悠了一次。

  4月16日,张先生为招待客人,来到家附近的某超市买了2斤散装奶糖,当时标签上写明是“金丝猴奶糖”,每500克16元。“这糖的味道怎么不一样?”来访的客人们纷纷表示,有些糖奶味十足,有几颗却寡淡无味。同一品牌的奶糖,味道怎么会大相径庭呢?
  大家仔细查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张先生买回来的糖有两个牌子,一个是“金丝猴”,另一个是“金玉兔”。事后张先生跑了当地的几家大型超市,对比了价格,每500克的奶糖,“金丝猴”售16元左右,而“金玉兔”只售8元左右,价格整整相差一倍。
  被超市着实忽悠了一把的张先生气愤地前往当地湖州织里工商分局投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刻陪同张先生赶到这家超市,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金丝猴”奶糖中确实掺杂了近一半的“金玉兔”奶糖。
  经询问得知,这家不法超市看到“金玉兔”奶糖的外包装与“金丝猴”非常相似,为了获得高利润,便动起了歪脑筋,把低价奶糖混入高价奶糖中,按照高价卖给消费者。一般的消费者买了一两斤糖,就算吃出味道有点不同,发现是两个牌子,可能也会误认为是同一价格的两种糖放在一起卖。由于一直没有被消费者揭穿,这家超市已经这样卖了好几个月了。

  超市的行为属于“掺杂”
  工商执法人员对此表示,超市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有此情形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超市负责人当场就向张先生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以后不再使用这种无良的经商手段了。最终,因超市负责人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责令其将两种奶糖分开销售,并退还张先生当日的奶糖消费款。

  厂家涉嫌不正当竞争
  工商部门表示,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外观、名称与名牌产品相似的商品,吃喝穿用无所不包,销路好些的消费品都冒出了若干“表兄弟”。市场上有不少企业,不把精力放在生产研发上,却专门想搭知名品牌的顺风车,设计出非常相近甚至可乱真的外包装迷惑消费者。
  对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国家工商总局4月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傍名牌”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在此,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认清品牌,莫要让假名牌损害了你的利益。